聲明丨本文作者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劉誠燃。歡迎個人轉發
按照G20金融穩定委員會的要求,凡具有信用中介功能和行為的機構都要納入金融監管。適當的監管,是為了行業更加健康有序的發展。
在今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對金融重新定位之后,各級地方政府迅速調整監管方向,把防范金融風險放到了首要位置。
據媒體,最新監管精神已經明確小額貸款公司、融資擔保公司、區域性股權市場、典當行、融資租賃公司、商業保理公司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7類金融機構和轄區內投資公司、農民專業合作社、社會眾籌機構、地方各類交易所(“7+4”類機構)的資本監管、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等三大監管職能將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。
而在此之前,融資擔保公司、融資租賃公司、商業保理公司等類金融企業因為不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金融業,在監管方面存在薄弱環節。 近5年來,中國的經濟金融創新迅速,出現了各種新型經濟主體,從事新型的金融活動。原有的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》不再滿足現有的統計需求。
2017年6月30日,(GB/T4754)更新到第3版,并將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。其中,J金融業做了大幅修正,與現有的金融機構及其提供的服務形成高度統一。
一、金融業
按照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》(GB/T 4754-2017),金融業(J)包括4個大類,分別為J66貨幣金融服務、J67資本市場服務、J68保險業、J69其他金融業。
其中很多行業小類做了細分,并重新進行了說明,本文先分析J66貨幣金融服務。
貨幣金融服務包括J661中央銀行服務、J662貨幣銀行服務、J663非貨幣銀行業務、J664銀行理財服務、J665銀行監管服務共五類。